1,司法程序被丢弃、审判完全变成出入人罪的工具时,法律其实已毫无意义,有法与无法、良法与恶法已经无法区分。
2,掌握刑罚的司法机关,如果连是否批捕这种有明确书面手续的事都不讲真话,这只能让公民背生寒意,严重损害司法公信。
3,16. 那二人见王直已是奄奄一息,料定他说不出话来,便当街妄口巴舌出入人罪,说他是不赦死犯,又说谁能一脚踢死他,便将踢人之集全数给谁。
4,出入人罪非但面临巨大的舆论压力,还会受到法律的严惩。
5,枉法裁判的场合,同样构成徇私枉法罪。
6,11. “办案要办铁案,数量要服从质量,不能出入人罪。。com
7,10. 可见,历代对于司法官出入人罪有着非常严格且细致的法律责任制度,其间体现出防止冤错的鲜明价值取向。
8,2. 只有这样,才能杜绝司法实践中利用共犯罪名任意出入人罪的现象。
9,13. 而如果确实因此有加重或减轻罪名情节的,就要按照“故出入人罪”来进行处理,反坐所出入的罪名。
10,21. 可见,制度技术完全被一套心性理论所取代,而这种心性理论,又缺乏可操作的基本尺度,其结果是数千年来冤狱不断,出入人罪盛行。